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雨执字第00652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鹏飞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中岗一村18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冯兆权,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肥西路66号汇金大厦1509室。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鹏飞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二初字第009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肆拾柒万叁仟零捌拾肆元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伊长城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