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04执2363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东苑明珠3栋夹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37348378L。
被执行人:马鞍山禧徕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西南路1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75882160G。
本院在执行马鞍山市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鞍山禧徕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马鞍山禧徕乐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余款已被法院冻结,无其他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0504民初2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启发
审判员 胡存祥
审判员 张宏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