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8民初551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森之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兴隆铺路**118厅**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MA40TTP78Y。
法定代表人:朱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盼盼、司宸路(实习),河南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东苑明珠**夹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37348378L。
法定代表人:鲁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3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原告郑州森之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郑州森之恒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豫0108财保16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马鞍山市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的存款903743.34元人民币,本案在审理中,郑州森之恒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马鞍山市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的存款903743.34元人民币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森之恒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的存款903743.34元人民币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彦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史英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