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8民初5513号
原告:***之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兴隆铺路**118厅**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MA40TTP78Y。
法定代表人:朱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盼盼、司宸璐(实习),河南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东苑明珠**夹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37348378L。
法定代表人:鲁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62年3月8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之恒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之恒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彦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史英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