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8财保162号
申请人:***之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兴隆铺路**118厅**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MA40TTP78Y。
法定代表人:朱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盼盼、司宸璐(实习),河南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东苑明珠**夹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37348378L。
法定代表人:鲁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上市花山区。
申请人***之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以后债权得以实现。申请人***之恒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3743.34元人民币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不可撤销保函为其提供担保,保单号:PZPP2041019023000000459,担保金额903743.34元人民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恒商贸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的存款903743.34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建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