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民终3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市毅泰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亚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知,系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市安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平湖路8号一层1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鞍山市毅泰架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市安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18)甘0191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18)甘0191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马鞍山市毅泰架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916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冯诚
审判员杨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