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21民初3511号
起诉人:马鞍山市毅泰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0680539502(1-1)。
法定代表人:方亚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8年9月25日,本院收到马鞍山市毅泰架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状。马鞍山市毅泰架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马鞍山安立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我公司工程款1031319.32元、违约金109319.85元、律师费4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8日,我公司与马鞍山安立劳务有限公司签订《脚手架专业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马鞍山安立劳务有限公司将兰州理工学院E2-2、E2-3楼外脚手架的搭拆、挂铺设安全网、铺脚手板、设挡脚板、洞口临边防护栏杆、楼梯的防护栏、楼层四周防护等工程发包给我公司施工;楼层结构六层,高24.6米,约四万平房米;开工日期为2016年3月18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8月13日(以实际签证开工搭设日期为准);我公司包工包料,马鞍山安立劳务有限公司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1元支付承包费,此单价为不含税价;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调解不成,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同时该合同对工程施工、工程质量进度监督、验收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2016年8月30日,双方公司的代理人**、***又签订一份《脚手架专业分包合同》,该合同增加了我公司的承包量。两份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保质保量的完成了搭建义务,根据工程量和工程单价结算后的工程款应为2062919.32元,该工程脚手架已于2017年5月拆除,但马鞍山安立劳务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付款义务,现尚欠我公司工程价款1031319.32元未支付,故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不动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不动产纠纷属专属管辖,当事人就该纠纷所进行的管辖约定是无效的。根据马鞍山市毅泰架业有限公司诉称的事实和提交的《脚手架专业分包合同》可知,该工程的施工地点为甘肃省兰州市,而非本院所在地安徽省当涂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马鞍山市毅泰架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