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毅泰架业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毅泰架业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521执保354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毅泰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当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0680539502。
法定代表人:方亚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知,男,申请人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莉,安徽长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申请人马鞍山市毅泰架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鞍山市毅泰架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2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申请人马鞍山市毅泰架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19)皖0521民初2349号民事裁定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2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62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市毅泰架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