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毅泰架业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毅泰架业有限公司与南京双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11民初3170号
原告:马鞍山市毅泰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当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亚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双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双牌石大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孔令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马鞍山市毅泰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双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毅泰架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毅泰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毅泰架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