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中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陈氏有限公司、嵊州市中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83执101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崇仁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陈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兰、马梦园,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嵊州市中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东南路990号。
法定代表人:袁俊。
被执行人:袁俊,男,汉族,1972年11月15日出生。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袁素娟,女,汉族,1948年01月26日出生。住嵊州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中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袁俊、袁素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83民初6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被执行人嵊州市中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4288251.64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2、被执行人袁俊、袁素娟对嵊州市中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不能向浙江**有限公司偿还的部分各承担五分之一的清偿责任;3、各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45282.5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嵊州市中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袁俊、袁素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嵊州市中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袁俊、袁素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嵊州市中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袁俊、袁素娟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嵊州市中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袁俊、袁素娟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袁俊位于东南路488号房产、被执行人袁素娟位于嵊州市世纪广场1068号房产均另案抵押于绍兴银行嵊州支行,本院另案处置中;被执行人袁素娟名下江滨西路271号房产由(2018)浙0683执1799号案首封,因无土地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袁素娟位于嵊州市鹿山街道中××房产已另案首封,因系农村宅基地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袁素娟在浙江嵊州农商银行有0.0322%股权,本院(2018)浙0683执3765号案件首冻,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被执行人袁俊名下浙D×××××、浙D×××××、浙D×××××车辆,本院(2018)浙0683执3765号案件已登记查封,但因下落不明未扣押到案,暂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存款、证券等。截至2019年9月6日,本案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嵊州市中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袁俊、袁素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嵊州市中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袁俊、袁素娟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袁俊、袁素娟各罚款1000元,对被执行人嵊州市中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袁俊、袁素娟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袁俊、袁素娟另案采取限制出入境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梦园。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嵊州市中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袁俊、袁素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83执10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盼盼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施一嘉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