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83执恢776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一景路**时代广场**。
负责人:倪永,行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01日出生,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潘燕萍,女,1980年05月22日出生,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袁俊,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袁素娟,女,1948年01月26日出生,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嵊州市中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嵊州市鹿山街道东南路**。
法定代表人:袁俊
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潘燕萍、袁俊、袁素娟、嵊州市中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4日作出的(2018)浙0683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燕萍、袁俊、袁素娟、嵊州市中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97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拍卖了袁俊所有的坐落于嵊州市××路××号的房产,除去税款、评估费已将剩余拍卖款581745.25元支付给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除已扣划***的银行存款7005.62元并支付给申请人,其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各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未履行,本院已对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将两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潘燕萍、袁俊、袁素娟、嵊州市中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83执恢7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
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马少博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俞 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