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中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袁俊男、***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83执恢3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072445-8),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官河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葛锦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嵊州市中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983658-X),住所地:嵊州市东南路990号。

法定代表人:袁俊。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俊、***、嵊州市中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012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袁俊、***、嵊州市中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6790元并支付截止2020年3月9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1015331.9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袁俊、***、嵊州市中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袁俊、***、嵊州市中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袁俊、嵊州市中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申请人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明确无需去各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调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袁俊、嵊州市中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且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袁俊、嵊州市中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于立案前全部履行其应当承担的债务,申请人放弃对***的执行,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履行完毕。剩余债务继续向袁俊、嵊州市中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讨。

鉴于被执行人袁俊、嵊州市中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已对被执行人袁俊、嵊州市中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袁俊、嵊州市中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袁俊、嵊州市中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83执恢3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马少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俞 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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