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 江 省 嵊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683执恢248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683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嵊州市中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周历峰、袁俊、袁素娟、马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嵊州市中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周历峰、袁俊、袁素娟、马瑛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恢复案件及初执案件(2018)浙0683执3765号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