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中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83执17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一景路2号时代广场8-12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杰、***,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谷来镇来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19日,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女,1974年2月19日,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9日,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安少红,男,1970年6月9日,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嵊州市中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东南路990号。
法定代表人:袁俊。
被执行人: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仰桥路与开福路交叉口1#、2#、4#厂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安少红、嵊州市中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少红已履行100万元。2019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剩余执行标的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683执1797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楼颖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施一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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