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宁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宁国市宁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宁国市新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881执保515号
申请人:宁国市宁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永宏,经理。
被申请人:宁国市新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宁国市宁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国市新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国市宁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0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国市新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1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宁国市新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存款人民币13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