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1221执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泰山爆破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市泰山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向荣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