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0124执1198号
***与铜陵市泰山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平阴县人民法院依据(2019)鲁0124民初8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铜陵市泰山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平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平阴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至2020年7月17日止,被执行人交款140806元,并过付申请执行人139306元。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标的,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人申请执行的(2019)鲁0124民初8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申请数额的内容履行完毕。
如对本结案通知书有异议,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平阴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