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泰山爆破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市泰山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皖1802执4072号
铜陵市泰山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18民终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缴纳案件受理费4040元的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庭移交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受理费4040元,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本院网络总对总查控,强制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404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现告知当事人,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承办人:江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