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万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与安徽防腐工程总公司、铜陵万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322执6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组织机构代码15246256-2。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陵万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组织机构代码70493230-8。
法定代表人项和平,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3民终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铜陵万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铜陵万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161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