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万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铜陵万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铜陵市旋力特殊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706民初2401号
原告:铜陵万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开发区铜胥路西湖二路交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04932308B。
法定代表人:项和平,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翔,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铜陵市旋力特殊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东联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468499440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万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铜陵市旋力特殊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铜陵万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万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万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焦能才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