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万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与铜陵万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203民初204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13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被告:铜陵万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项和平。
原告***与被告铜陵万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