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执4478号
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陈大镇郑寨村。
法定代表人:刘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9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已与(2019)皖1602执3822号案件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602执44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柏永生
审判员 吕迎迎
审判员 曹友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任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