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建、涡阳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财保151号之二
申请人:**建,男,汉族,1963年1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申请人:涡阳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陈大镇郑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058477485E。
法定代表人:卢建军,经理。
被申请人:孔令彬,男,汉族,1970年6月19日出生,住涡阳县。
被申请人:潘永军,男,汉族,1968年6月25日出生,住涡阳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建与被申请人涡阳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孔令彬、潘永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同日本院作出(2021)皖1621财保151号民事裁定书。后因申请人**建提供的担保房产有抵押情况,申请变更担保房产;被申请人孔令彬、潘永军、涡阳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反担保申请,提供同等价值财产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涡阳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00××××0034)存款550000元的冻结。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皖1621财保1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担保人王玉珏名下位于XX房产(证号:皖(2019)涡阳县不动产权第XX)的查封。对担保人杨万霞名下位于谯城区房产(证号:皖(2020)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6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解除对被申请人涡阳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00××××0034)存款550000元的冻结。对反担保人涡阳县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皖S3××××)予以查封(查封价值550000元),查封期限二年。申请人**建在我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申请人**建于2022年3月23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杨万霞名下位于谯城区房产(证号:皖(2020)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6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反担保人涡阳县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皖S3××××)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赵 磊
审判员 张 杰
审判员 王 群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