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涡阳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执恢13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涡阳县陈大镇郑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058477485E。
法定代表人:刘光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本院在执行涡阳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1621执恢1376号案件的执行。
如需继续执行,可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文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