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建、涡阳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财保151号之一
申请人:**建,男,汉族,1963年1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申请人:涡阳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陈大镇郑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058477485E。
法定代表人:卢建军,经理。
被申请人:孔令彬,男,汉族,1970年6月19日出生,住涡阳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6月25日出生,住涡阳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建与被申请人涡阳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孔令彬、***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同日本院作出(2021)皖1621财保151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建提供的担保房产有抵押情况,申请变更担保房产;被申请人孔令彬、***、涡阳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反担保申请,提供同等价值财产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涡阳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34)存款550000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上述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王玉珏名下位于华都大道南侧(伊顿庄园)XX房产(证号:XX)的查封。
二、对担保人杨万霞名下位于谯城区(证号: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涡阳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34)存款550000元的冻结。
四、对反担保人涡阳县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皖S×××××)予以查封(查封价值550000元),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 磊
审判员 张 杰
审判员 王 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