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建、涡阳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财保151号
申请人:**建,男,汉族,1963年1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申请人:涡阳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陈大镇郑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058477485E。
法定代表人:卢建军,经理。
被申请人:孔令彬,男,汉族,1970年6月19日出生,住涡阳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6月25日出生,住涡阳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建与被申请人涡阳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孔令彬、***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涡阳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34)存款5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涡阳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34)存款5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担保人王玉珏名下位于华都大道南侧(伊顿庄园)2幢2302房产(证号:皖(2019)涡阳县不动产权第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财产保全费3270元,由申请人**建预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赵 磊
审判员 张 杰
审判员 王 群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