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涡阳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晥1621民初3073-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陈柯,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涡阳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058477485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涡阳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10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孙士博,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涛,安徽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涡阳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20)晥1621民初307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涡阳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房产、车辆等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2020年6月22日亳州市谯城区匠心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为涡阳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反担保,担保物为晥xx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晥1621民初307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涡阳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的冻结,查封反担保人亳州市谯城区匠心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SA4531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日以已调解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涡阳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房产、车辆等其他同等价值50万元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万元或其房产、车辆等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三、解除对反担保人亳州市谯城区匠心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SA4531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涡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海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