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7102执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凤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嘉园****楼**。
法定代表人:侯其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磊,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河,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
法定代表人:卢志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建昆,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凤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鄂7102执2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840213.15元,后申请执行人变更了执行标的,划拨了2232848.15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62952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正扬
书记员 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