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凤翔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凤翔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7102执37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凤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嘉园****楼**。
法定代表人:侯其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君,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河,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
法定代表人:卢志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凤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铁路运输法院(2021)鄂7102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芜湖凤翔建设有限公司支付34427.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被执行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502.06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赵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洪
书 记 员 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