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凤翔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凤翔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7102执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凤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嘉园****楼**。
法定代表人:侯其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君,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河,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
法定代表人:卢志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凤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鄂7102执3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号为×××××的银行存款。现因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号为×××××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赵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洪
书 记 员 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