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凤翔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芜湖凤翔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11民初235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凤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70443751Q。
法定代表人:侯其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君,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磊,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君,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磊,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芜湖凤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良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朱 虹
书 记 员 唐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