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7财保7号
申请人:芜湖凤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弋江嘉园二期S4号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70443751Q。
法定代表人:侯其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磊,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河,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申请人芜湖凤翔建设有限公司向芜湖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900000元。申请人芜湖凤翔建设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2021年7月15日,芜湖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芜湖凤翔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9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海凤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阿明
书 记 员 赵 敏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