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10023号
原告:芜湖凤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嘉园二期S4号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70443751Q。
法定代表人:侯其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磊、吴淑君,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原告芜湖凤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凤翔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芜湖凤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喜兵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朱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