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凤翔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芜湖凤翔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11民初3147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凤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7044375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河,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芜湖凤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孟 何 书 记 员 梁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