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11民初3147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凤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7044375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河,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芜湖凤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孟 何
书 记 员 梁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