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203执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芜湖泓科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755996-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1557339-0。
法定代理人:李某,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弋民一初字第012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存款50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阳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