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泓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广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07民初16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泓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永镇路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77559965X(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广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六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149700240W。
法定代表人:***。
芜湖泓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广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23日作出(2019)皖0207民初16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芜湖广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现申请人芜湖泓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广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