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华衍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华衍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芜湖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07民初6952号
原告:芜湖华衍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花园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413110C。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均,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芜湖市镜湖区,现住芜湖市镜湖区,系该单位员工。
委诉讼托代理人:***,安徽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芜湖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富强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2077849414818。
法定代理人:洪某,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旋,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芜湖华衍水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芜湖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华衍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86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焦颖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