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02执2327号
申请人:芜湖华衍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花园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413110C。
法定代表人:高骏,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宁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83078532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芜湖华衍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皖0202民初3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
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