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华衍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华衍水务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08执90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芜湖华衍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4131,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花园路40号。
法定代表人:高骏。
被执行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627750056,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中岗一村18栋。
法定代表人:***。
芜湖华衍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经我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皖0208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1日依法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733584.63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5%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81元。
执行过程中,1、本案2019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
2、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仅少量银行存款,名下有皖E×××××号小型汽车,我院已经轮候查封,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经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花山区中岗一寸18-全部(证号:2007000954)、花山区中岗一村8-2(证号:2007001316;)花山区名雅居4-103-2(证号:2012028464);雨山区碧水湾小区46-106(证号:2012021420)不动产,我院均已轮候查封,目前尚无处置权。另查询得知被执行人在蚌埠绿地中央广场存在尚未决算的工程款,我院已依法进行扣押,目前尚未满足支付条件,无法提取。
3、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到期债务且拒绝申报财产且拒绝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无法提供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为733584.6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戴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