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10491号
原告:***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森友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芜湖市三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负责人:***。
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森友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市三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
原告***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面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及利息(自汇票到期日2021年06月19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一切合法费用由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芜湖市三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18日,山东森友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壹张用于支付货款,票面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票据号码230114603011520200619662423981。原告持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在到期日向承兑人要求付款时,被承兑人拒付。我司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被告山东森友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芜湖市三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使追索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请贵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面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及利息(自汇票到期日2021年06月19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涉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为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诉讼过程中,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申请追加出票人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追加。《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相关规定,为保障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案件的妥善解决,本案移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