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民终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原审被告:刘得好,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原审被告:芜湖市三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赫店镇。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世纪祥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得好、芜湖市三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世纪祥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2020)皖0225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42元,减半收取222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 珍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