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33财保5号
申请人:保定京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易县112线北章村村东。统一信用代码:9113063378406114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芜湖市三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赫店镇二埠行政村。统一信用代码:9134022557853494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保定京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给付被申请人芜湖市三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54240元。担保人***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存款543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提交的材料显示,2014年8月24日,被申请人芜湖市三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赵某为申请人河北省保定京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书写欠条一*,内容为芜湖市三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欠申请人砌筑砂浆113吨、货款共计54240元,主*被申请人芜湖市三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有工程款54240元未付,且已提供担保。综上,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芜湖市三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款5424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62元,由申请人保定京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