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25民初1634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临泉县人,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皖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赫店镇神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0772200283。
法定代表人:吴维超,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芜湖市皖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364360元,代买钢板费11830元,共37619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376190为基数,按照LPR利率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2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由被告对西安北至机场城际轨道车辆段综合楼石材幕墙购买材料并安装,原告于合同签订前2017年10月份就进场安装,2018年4月30日工程完工。安装完成后,经双方结算材料及人工等费用共计4896050元。被告已支付部分款项,现仍欠364360元未支付。另,原告于2017年10月5日为被告代为购买钢板费11830元尚未支付。现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1月12日,被告芜湖市皖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原告承包西安北至机场城际轨道车辆段综合楼石材幕墙安装工程;承包内容为石材幕墙安装、现场内装车、卸车、仓库搭设等;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等。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辖9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工程地点“西安北至机场城际轨道”的始发站为西安北客站,该站位于西安市,属于西安市未央区辖区。故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综上,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由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汤维胜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姜 珊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