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执11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皖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郝店镇神墩村。
法定代表人:吴维超。
被执行人:***,男性,1968年08月09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
本院在执行芜湖市皖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汉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高一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