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2财保117号
申请人:山东九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建陶产业创新示范园A1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MA3P8J8Q4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芜湖市皖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赫店镇神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077220028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九为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市皖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芜湖市皖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11535.5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九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保单号:6813009181820230000012)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芜湖市皖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11535.5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九为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