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8民初10838号
原告:献县中一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芜湖市皖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献县中一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皖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献县中一建筑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2年10月25日所欠货款55929.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2年6月12日起至2022年10月25日止的违约金2123.89元,并按年利率4倍LPR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0月26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6月签订《建筑销售租赁合同》,购买原告方建筑材料,同时还对数量、价款、结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供应建筑材料,认真履行合同,但被告却未按时支付货款。截止2022年10月25日,被告欠付原告货款55929.5元、违约金2123.89元,合计58053.39元。对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予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系基于其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该合同虽约定:“如发生纠纷按《合同法》,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妥,由未违约方人民法院裁决。法务费由违约方承担,本合同履行地工程所在处人民法院或无为市人民法院”,但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只有开庭审理后才能查明,该约定属约定不明。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赫店镇神墩村,涉案合同的履行地也并不在天津市静海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元哲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