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7189号
原告:***,男,1960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男,1974年8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告:芜湖市皖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赫店镇神墩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理。
原告***与被告***、芜湖市皖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元(原告已预交4091元),减半收取计91元,保全费180元,合计2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 冉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