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521执保561号之一
申请人:当涂县黄池镇宝庆建筑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当涂县黄池镇柘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21MA2PMJ6W5A。
经营者:***,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芜湖苏尔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湾沚镇湾新路百悦公园城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16726438933。
申请人当涂县黄池镇宝庆建筑钢管租赁站与被申请人芜湖苏尔美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皖0521执保5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芜湖苏尔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现申请人当涂县黄池镇宝庆建筑钢管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已作出(2020)皖0521民初26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苏尔美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芜湖苏尔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