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521执保561号
申请人:当涂县黄池镇宝庆建筑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当涂县黄池镇柘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21MA2PMJ6W5A。
经营者:***,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芜湖苏尔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湾沚镇湾新路百悦公园城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16726438933。
申请人当涂县黄池镇宝庆建筑钢管租赁站与被申请人芜湖苏尔美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当涂县黄池镇宝庆建筑钢管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芜湖苏尔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根据申请人当涂县黄池镇宝庆建筑钢管租赁站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0)皖0521民初26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芜湖苏尔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芜湖苏尔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当涂县黄池镇宝庆建筑钢管租赁站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周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