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1民初2841号
原告:**财,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被告:芜湖苏尔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财与芜湖苏尔美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财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财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0元,由原告**财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 娟